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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高新區:對光熱等新能源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支持,對光熱等技術創新每年最高2000萬元支持
發布者:xylona | 0評論 | 473查看 | 2025-10-17 09:49:19    

10月13日,天津高新區新能源產業局發布關于《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集群融合創新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指南提出:


在第二條——促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企業快速發展方面,對在各類先進電池、風電風熱、光伏光熱、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以及各類型的新型材料、電力電氣、能源開采、綠色低碳產品及未來產業細分賽道落地產業化項目或小試中試、測試驗證平臺且實際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含)以上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給予最高15%的支持,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


在第三條——推動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產業技術創新方面,支持企業在各類先進電池、風電風熱、光伏光熱、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以及各類型的新型材料、電力電氣、能源開采、綠色低碳產品及未來產業細分賽道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培育一批牽引能力強,輻射帶動廣、集群效應大的生態主導型企業,充分發揮行業帶動作用引領產業生態集聚。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支持(研發費用以加計扣除明細表為準)。


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成長性高的,給予研發經費最高20%的支持,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0萬元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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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集群融合創新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集群融合創新高質量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天津濱海高新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指南。


《辦法》支持對象為商事(工商)登記、稅務及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和產業政策,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無重大安全事故、無不良經營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環境污染問題、無重大不穩定因素,且從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產業研發、生產、配套和服務的產業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非盈利性組織等。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一章 支持政策


第一條 加強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產業主體培育


一.企業投資獎勵


按照企業實繳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經認定,給予每家企業最高1000萬元獎勵。


(一)支持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新增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


2.政策申報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企業經營合規,無重大違法記錄及失信行為;


-新增實繳注冊資本需在政策期內完成(以驗資報告時間為準);


-政策期內本條款只能申報一次。


2.專項條件:


-實繳資本須為貨幣出資,如企業以外幣形式進行注資,統一換算為人民幣進行核算和兌現;


-主營業務收入需為政策期內審計報告確認的收入。


(三)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予以一次性資金支持,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分階段給予每家企業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


(四)申請材料清單


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1.基礎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實繳資本證明:


-驗資報告(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注明實繳金額、時間及出資方式);


-銀行進賬單或股東出資憑證(需與驗資報告一致)。


3.收入證明:


-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需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明確標注主營業務收入);


-納稅申報表(稅務部門蓋章,與審計報告數據匹配)。


4.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政策期內新增注冊資本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遷入企業需提供工商變更登記證明(證明遷入時間在政策期內);


-資金使用承諾書(承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不挪作他用)。


二.企業培育獎勵


在產業細分賽道具有良好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認定,給予每家企業最高100萬元的培育專項支持,幫助其提高創新能力、團隊建設能力,實現快速成長。


(一)支持對象


1.企業類型:


-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


-主營業務屬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產業細分賽道(以申報通知為準)。


2.成長性要求:


-企業需具備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潛力,且在細分領域具有顯著競爭優勢。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失信行為;


-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驗資報告為準)。


2.專項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認定證書或官方公示文件;


-成長性證明(滿足至少兩項):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速≥3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效期內專利、軟著等≥3項);核心團隊具有行業經驗(需提供團隊成員履歷及合作協議),專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20%;


-項目自籌資金需達到項目總資金的70%以上(申請支持資金不高于項目總資金30%)。


(三)支持標準


根據企業項目基本情況及創新性、項目可行性、項目前景與預期效果、企業發展總體情況等維度進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分階段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驗資報告(遷入企業需提供遷址前后的工商變更證明)。


2.資質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證書或公示文件;


-知識產權證書(專利、軟著等)復印件;


-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含占比說明)。


3.成長性證明:


-近兩年審計報告及納稅申報表(標注收入增速);


-核心團隊簡歷、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


4.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項目可行性報告;


-申報真實性承諾書(法人簽字)。


(五)其他要求


申報企業不得委托中介機構代理代辦。高新區不受理任何中介機構代辦申報,一經發現立刻取消涉及企業申報立項資格。


三.企業房租獎勵


支持企業盤活高新區現有房地資源,挖掘閑置低效資產價值。對在高新區新增租賃自用辦公、生產用房的,按照不超過租金金額的80%且最高不超過60元/平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一、支持對象


在高新區內新增租賃自用辦公或生產用房,且在租用期間足額繳納租金的企業(不含轉租、分租);


二、支持條件


-租賃合同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以內簽訂,用途為生產經營自用;


-企業不得有重大失信、環保安全違法記錄。


三、支持標準


對研發和生產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企業,依據項目基本情況、載體盤活情況、企業發展潛力、技術創新性等維度進行專家評審,按照不超過租金金額的80%且最高不超過60元/平米/月的標準,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給予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的房租支持。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遷入企業需提供變更證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收入證明:


-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需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明確標注主營業務收入);


-納稅申報表(稅務部門蓋章,與審計報告數據匹配)。


3.房租補貼材料:


-房屋租賃合同(明確面積、用途、單價、租期);


-房租支付憑證(上年度全年發票+銀行回單,);


-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業主提供)。


4.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房屋自用及不轉租承諾書(法人簽字)。


第二條 促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企業快速發展


四.企業固投獎勵


對在各類先進電池、風電風熱、光伏光熱、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以及各類型的新型材料、電力電氣、能源開采、綠色低碳產品及未來產業細分賽道落地產業化項目或小試中試、測試驗證平臺且實際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含)以上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給予最高15%的支持,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


(一)支持對象


1.產業范圍:


先進電池、風電風熱、光伏光熱、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新型材料、電力電氣、能源開采、綠色低碳產品及未來產業細分賽道(以申報通知為準)。


2.項目類型:


-產業化項目(含生產制造、技術集成等);


-小試中試平臺、測試驗證平臺;


3.投資門檻:


-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000萬元(不含土地購置費用及流動資金)。


(二)支持條件


-項目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立項并完成業務部門備案或審批;


-固定資產投資需在政策有效期內完成(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企業固投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報告為準。


(三)支持標準


根據企業項目基本情況及創新性、項目投資規模、項目前景與預期效果、企業發展總體情況等維度進行專家評審,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最高15%的標準,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分階段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的支持。


注:


-固定資產投資范圍包括設備購置、廠房建設、技術引進等直接投入;


-企業固投備案項目按照投資進度,在政策有效期內可跨年申報;


-同一企業多個項目可疊加申報,但年度總額不超過1億元。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項目材料:


-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經發局、審批局相關固投備案憑證)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如涉及相關保密要求,可研報告可只提供簡化版本);


-企業固投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報告為準;


3.技術材料:


-技術先進性證明(如專利、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4.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技術研發或設備升級);


-申報真實性聲明(企業法人簽字)。


五.人才獎勵


鼓勵企業加快人才引聚,發揮人才智力支撐作用。對企業的首席科學家、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同級別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0萬元支持,政策期內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者不超過5人,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人員規模首次達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業,經認定,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的獎勵。


(一)支持對象


1.高層次人才資助對象:


-企業的首席科學家、核心技術人員(需經企業正式任命或聘用);


-其他同級別高層次人才(需經相關部門認定,如省市級人才計劃入選者、行業領軍人才等)。


2.人員規模獎勵對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首次達到以下人員規模的企業(以社保繳納人數為準),且企業政策申報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


-一檔:50人≤在職人員<100人;


-二檔:100人≤在職人員<200人;


-三檔:在職人員≥200人。


注:人員規模統計范圍為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全職員工。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失信行為;


-高層次人才需與企業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在職滿1年;


-人員規模數據以社保系統或稅務部門核定數據為準。


2.專項條件:


-高層次人才資助:


-每人每年資助20萬元,政策期內同一企業每年申報人數不超過5人。


-人員規模獎勵:


-按“晉檔補差”原則兌現獎勵(例如:企業首次達到100人時,獎勵100萬元,扣除已獲50萬元檔獎勵后,實際補差50萬元);


-人員規模需為政策期內首次突破,且保持穩定6個月以上。


(三)支持標準


1.高層次人才資助:


年度工資薪金所得為30萬元(含)至50萬元的人才,給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資薪金所得1%的資金支持;年度工資薪金所得為50萬元(含)至75萬元的人才,給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資薪金所得2%的資金支持;年度工資薪金所得為75萬元(含)至100萬元的人才,給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資薪金所得3%的資金支持;年度工資薪金所得超過100萬元(含)的人才,給予每人每年年度工資薪金所得4%的資金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享受20萬元的資金支持,政策期內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者不超過5人,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2.人員規模獎勵:


人員規模(人)獎勵金額(萬元)晉檔補差規則


首次達50人50按首次達標檔全額獎勵


首次達100人100(累計補差50)100-已獲50=50


首次達200人150(累計補差50)150-已獲100=50


示例:某企業先獲50人檔獎勵50萬元,后續突破100人時補差50萬元,總獎勵金額累計100萬元。


(四)申請材料清單


1.高層次人才資助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基礎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人才證明:


-高層次人才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勞動合同、任職文件或聘書;


-薪酬發放記錄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連續12個月)。


-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人才引進或團隊建設)。


2.人員規模獎勵材料:


-基礎材料:同高層次人才資助;


-人員規模證明:


-員工花名冊(含姓名、身份證號、入職時間、崗位);


-社保部門出具的連續6個月社保繳納證明;


-歷史人員規模數據對比,以企業繳納社保人數為數據基礎(證明首次突破)。


-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人才引進或團隊建設)。


六.股權融資獎勵


鼓勵企業進行股權融資(資本市場和資本柜臺交易市場除外),對單輪次融資成功獲得2千萬元至2億元融資并在高新區實現新增投資的企業按照實際融資到位資金給予最高1%的一次性獎勵,經認定,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


(一)支持對象


1.企業范圍: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通過非公開市場股權融資(如私募股權、風險投資、戰略投資等,不含資本市場及資本柜臺交易市場)完成單輪次融資,且實際到位資金在2000萬元至2億元之間;


-融資資金需用于在高新區內實施新增投資(如設備購置、技術研發、廠房建設等)。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企業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失信行為;


-融資資金到賬時間在政策有效期內,企業提交申報材料時,已完成股權變更;


-融資中不包含高新區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投資;


-新增投資項目需符合高新區產業導向;


-政策期內本條款只能申報一次。


2.專項條件:


-融資資金需通過股權增資方式進入企業賬戶,并提供驗資報告或銀行入賬憑證;


-新增投資需在融資到賬后12個月內啟動,并提供投資合同、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


(三)支持標準


依據融資規模、投資方背景、研發水平、技術能力、企業發展潛力等維度,按照不超過實際獲得股權融資額的1%,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給予企業最高200萬元資金支持。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融資證明:


-股權融資協議(明確融資金額、投資方、股權比例);


-驗資報告或銀行進賬單(顯示資金到賬時間及金額);


-投資方資質文件(如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基金備案證明)。


3.新增投資證明:


-新增投資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投資合同、設備采購發票、工程支付憑證等(與融資金額匹配);


-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新增投資專項報告。


4.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高新區內生產經營或項目建設);


-申報真實性聲明(企業法人簽字)。


第三條 推動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產業技術創新


七.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支持企業在各類先進電池、風電風熱、光伏光熱、氫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以及各類型的新型材料、電力電氣、能源開采、綠色低碳產品及未來產業細分賽道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培育一批牽引能力強,輻射帶動廣、集群效應大的生態主導型企業,充分發揮行業帶動作用引領產業生態集聚。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支持(研發費用以加計扣除明細表為準)。


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成長性高的,給予研發經費最高20%的支持,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0萬元。


(一)支持對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企業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且企業政策申報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如專利、軟著等),創新能力強(如研發投入占比≥5%)、成長性高(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速≥20%)。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失信行為;


-研發費用需專項用于技術開發、設備購置或人才引進,不含基建費用。


2.專項條件:


-實繳注冊資本需在政策期內完成(以驗資報告時間為準);


-營業收入需提供審計報告;


-自主知識產權需為政策期內有效專利或軟著。


(三)支持標準


根據企業項目基本情況及創新性、研發投入規模、項目可行性、項目前景與預期效果、企業發展總體情況等維度進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分階段給予研發經費最高20%的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0萬元。


注:


-“研發費用”包含企業注冊(或遷址)后至申報前的累計投入。如企業連續申報,第二個申報年度研發費用需為年度新增投入。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專項材料:


-驗資報告及銀行進賬單(實繳注冊資本證明);


-銷售合同、發票及審計報告(證明銷售收入或產值,標注收入增速);


-自主知識產權證書(專利、軟著等);


-研發費用明細表(以加計扣除明細表為準)。


3.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研發活動);


-申報真實性聲明(企業法人簽字)


八.企業綠色認證獎勵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及上下游企業優化用能結構,提升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低碳工廠、零碳工廠及ESG認證評級等工作,對取得相關核查證書或報告的,給予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支持,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萬元。


(一)支持對象


支持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低碳工廠、零碳工廠及ESG認證評級,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有效核查證書或報告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及上下游企業。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企業近兩年無重大環保、安全違法記錄及失信行為;


-能源結構優化項目需在政策期內實施并產生實際效果;


-認證證書或報告需由具有核查、認證資質的機構(CNAS認可機構或國際知名認證機構)出具,且在有效期內。


2.專項條件:


-用能結構優化:


-提供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升的量化數據(如綠電交易憑證、光伏發電并網證明等);


-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需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如能源審計報告)。


-認證支持:


-每項認證需提交完整的服務合同、費用發票及成果文件;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可申報多項認證,但支持總額不超過3萬元。


(三)支持標準


給予核查、認證及相關服務費用給予最高50%支持認證支持總額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經認定,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萬元。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認證支持材料:


-認證證書或核查報告(明確認證范圍及有效期);


-第三方服務機構資質證明;


-認證服務合同及費用發票(需列明具體服務內容);


-認證項目實施報告(含減排效果或管理改進說明)。


3.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申報真實性聲明(加蓋企業公章)。


九.企業綠色工廠投建貼息獎勵


鼓勵企業實施低碳工廠、零碳工廠建設、改造項目,對低碳工廠、零碳工廠改造項目新增投資超5000萬元的項目,高新區按項目執行情況給予最高30%的貸款貼息獎勵,經認定,每家企業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一)支持對象


-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項目新增投資額≥5000萬元;


-項目內容需直接用于低碳/零碳技術改造(如可再生能源應用、能效提升、碳捕集等)。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企業近3年無重大環保、安全違法記錄及失信行為;


-項目已立項并完成經發局、審批局等部門審批備案;


-項目在政策期內實施,且新增投資完成進度≥50%(以審計報告為準)。


2.專項條件:


-項目需通過低碳/零碳工廠認證(如ISO 14064、PAS 2060等),或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減排效果評估報告;


-貸款須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


-貸款資金須專項用于該項目,且貸款合同簽訂時間在政策有效期內。


(三)支持標準


根據企業項目基本情況及創新性、項目投資規模、項目前景與預期效果、企業發展總體情況等維度進行專家評審,按實際支付利息的30%計算貼息,根據評審得分及排名情況,擇優分階段給予每家企業最多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注:


-貼息期限以貸款合同約定的實際付息期為準,最長不超過4年;


-同一企業多個項目可分別申報,但同一投資備案項目在政策有效期內僅兌現一次;


-投資項目入庫以高新區相關統計部門納統為準;


-新增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用及流動資金;


-項目需在政策期內竣工并完成驗收,未按期竣工的按實際投資比例核減貼息。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基礎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2.項目材料:


-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低碳/零碳工廠建設方案(含技術路徑、減排目標、投資明細);


-新增投資證明(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投資專項報告為準);


-項目進度審計報告(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投資專項報告為準)。


3.貸款材料:


-銀行貸款合同(明確貸款用途為該項目);


-金融機構放款憑證(如為線上貸款,須提供線上放款憑證等佐證材料)和資金到賬證明;


-已支付利息憑證(銀行蓋章的付息單據);


-銀行出具的貸款資金使用情況證明。


4.認證材料:


-具有核查、認證資質的機構(CNAS認可機構或國際知名認證機構)出具的低碳/零碳工廠認證證書或第三方減排評估報告;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5.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承諾貼息資金用于項目后續建設);


-申報真實性聲明(企業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十.企業產品認定獎勵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電力領域,重點落實《國家鋰電池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和《新型儲能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加強鈉電池、固態電池、液流電池等新型儲能技術標準布局,加快新型儲能產品安全與循環壽命、配套關鍵材料與部件、生產設備、關鍵檢測方法、綠色低碳、回收和綜合利用等技術創新。經新認定為國家或天津市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業,獲得國家級各類獎項、產品認定,以及列入國家各部委發布的國之重器、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重點新產品、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行業準入名單、揭榜掛帥名單的企業,經認定,對于獲得國家級的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對于獲得天津市級的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以天津市發布政策版本為依據)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產品,經認定,按產品個數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單個認定產品10萬元獎勵,同一產品不同版本、規格、型號等不重復計數)。


(一)支持對象


1.認定類支持對象,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


-國家級: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獲得國家級獎項(如國家科技進步獎)、產品認定(如國家重點新產品)、列入國家各部委發布的“國之重器”“制造業單項冠軍”“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行業準入名單”“揭榜掛帥名單”的企業;


-天津市級:新認定的天津市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獲得天津市級同類認定的企業。


2.首臺套產品支持對象,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間,產品列入《天津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企業;產品需為首次認定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以下簡稱“三首”),且同一產品的不同版本、規格、型號不重復計數。


(二)支持條件


1.基本條件: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及失信行為;


-認定證書或目錄公布時間在政策有效期內。


2.專項條件:


-認定類支持:


-國家級或天津市級認定需提供官方發布文件或證書;


-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僅可享受一次支持(國家級與市級不重復)。


-首臺套產品支持:


-產品需通過天津市工信局或指定機構認定并列入目錄;


-產品需在政策期內實現銷售(需提供銷售合同及發票)。


(三)支持標準


支持類別支持金額說明


國家級認定/獎項/名單100萬元/項同一企業不同項目可疊加,同一項目僅支持一次


天津市級認定/獎項/名單50萬元/項


天津市“三首”產品認定10萬元/個,最高50萬元單個產品僅計一次,同一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50萬元


注:


-國家級與市級支持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三首”產品以目錄版本為準,同一產品跨年度申報不重復支持。


(四)申請材料清單


1.認定類支持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基礎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證明)。


-專項材料:


-國家級/天津市級認定證書或官方發布文件復印件;


-項目申報書或獲獎文件(如國家科技進步獎證書);


-列入國家部委名單的官方公告截圖或文件(如“揭榜掛帥”名單)。


-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資金使用承諾書(明確用于技術研發或成果轉化);


-申報真實性聲明(企業法人簽字)。


2.首臺套產品支持材料:


-基礎材料:同認定類支持;


-專項材料:


-天津市“三首”產品認定目錄截圖及認定文件;


-產品技術參數說明及創新性證明(如專利、檢測報告);


-銷售合同及發票復印件(證明產品已實現銷售);


-其他材料:


-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書;


-《首臺套產品應用情況報告》(含用戶使用反饋);


-產品照片及宣傳資料。


第二章 附則


本指南由天津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12月31日,申報期延后一年。本政策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自本指南實施日起,原《天津濱海高新區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辦法(暫行)》及實施細則同步廢止。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對違規申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和以后政策兌現申請資格,并按照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兌現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企業通過多次注冊新公司、反復遷址等違規行為申報獎勵的,一經發現,取消該企業的全部政策申請資格,已認定的企業取消認定資格,已發放相應獎勵的追回相應獎勵金額。


第二條 各支持方向經企業申請、專家評估審核,擇優給予企業資金支持,政策申報時間以具體通知為準,按照天津濱海高新區政策兌現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于營業收入、固投金額等考核指標,具備納統條件的企業以高新區相關部門數據為準,不具備納統條件的企業需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作為佐證材料。


第三條 除第二、第四、第七款政策外,本《辦法》有效期內同一企業每年獲取天津濱海高新區給予的含《辦法》在內各項獎勵金額總計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對天津濱海高新區實際綜合貢獻。


第四條 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高新區其他扶持辦法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高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獲得天津濱海高新區主管部門政策申報推薦意見。


第七條 本《指南》由天津濱海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若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及天津濱海高新區相關政策出現變化,天津濱海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對本指南做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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